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年8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两项标准发布,做好标准的解读与宣贯,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组编写了标准解读问答材料。共77个问题,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问题(共16个),第二部分为《农用地标准》相关问题(共23个),第三部分为《建设用地标准》相关问题(共38个)。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下载《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问答》。

第一部分总体问题

1.制订两项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自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两项标准制订经历了多长时间?

答:自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以下简称为“95标准”)修订计划以来,总共有12年时间,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年至年。主要是全面总结分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工作方案;二是年《土十条》发布后的近两年。按照《土十条》提出的风险管控总体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针对性制定了《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

12年里,总共征求社会意见5次,召开专家会议20多次,技术审查会议2次,部常务会议2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纳最新科研成果和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充分借鉴国际土壤环境管理经验。两项标准制定完全体现了社会共识、凝聚了集体的智慧。

3.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现状如何?

答: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该标准适用于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不适用于建设用地。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发布实施后,以上两项标准同时废止。

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针对珠三角地区)等省市已经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以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年,原环保总局制订发布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自年以来,我国制订发布了一系列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截止目前为止,共有40多项。

4.国外土壤环境标准状况如何?

答:针对农用地,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且可比性差,一是污染物项目多少不一,二是标准值差异大。主要原因是: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针对建设用地,多数发达国家针对污染地块制定了风险筛选值或类似标准,标准的保护目标主要是人体健康、地下水安全,个别国家还包括生态受体。

5.为什么要修订“95标准”?

答:《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95标准”已不能满足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农用地标准;“95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需要重新制订建设用地标准。

6.标准制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立足国情。依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二是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的要求,关于农用地标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并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关于建设用地,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三是创新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四是科学合理。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标准制定方法和技术的先进经验,也充分利用我国最新的科研成果。

7.农用地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什么?

答:对于农用地标准,是在“95标准”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补充了国内新的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数据,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物种敏感性分布法(简称SSD)获得的新的研究成果,并参考发达国家具有一定可比性的标准,对“95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综合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8.建设用地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什么?

对于建设用地标准,是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基础上,优化风险评估参数,根据国内最新数据调整了人体暴露相关参数,采用了国际最新的污染物毒性参数,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地方已有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土壤标准,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9.两项标准如何定位?

答:根据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不同,对两个标准定位是不一样的。

对于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建设用地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10.为什么两项标准的名称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答:与水、大气环境管理相比,土壤环境管理更突出风险管控思路,因此《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与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不同,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名称。这充分体现了《土十条》风险管控思路和分类管理要求。

11.为什么两项标准为试行标准?

答:主要考虑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标准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为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先试行,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订调整,这是比较务实的做法。

12.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关系是如何考虑的?

答:《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考虑到我国土地利用方式、土壤类型和土壤性质的空间变异性较大,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其技术经济条件和当地土壤特征,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壤标准。按照现有法规规定,地方土壤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因此,未制定地方标准的省份执行本标准,已制定地方标准的省份,可执行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标准。本标准发布后,有地方标准的地方应按此原则执行。

13.《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为什么不一样,是否有可比性?

答:《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的,由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中污染特征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农用地土壤污染以重金属为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则较为复杂,有的以重金属、无机物为主,有的以有机污染物为主。因此,两项标准最终确定的污染物项目也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14.《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农用地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推导方法不一样,最终确定的标准值不具有可比性。比如:建设用地标准关于砷的筛选值低于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砷的筛选值。国外两者也存在差别。比如德国住宅用地,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值(德国称触发值),砷为50毫克/公斤;基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用地土壤筛选值,砷为毫克/公斤。

15.《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16.两项土壤标准实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两项土壤标准实施后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是有效支撑《土十条》提出的风险管控思路的贯彻落实;二是有利于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与修复制度,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三是有利于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四是有利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农用地标准问题

17.《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农用地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18.“95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我国于年发布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该项标准是基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土壤环境状况和科学研究成果制定的。近30年我国土壤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特别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应用于农用地,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级标准值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的差异;二是部分污染物标准值偏严,如土壤镉、汞、镍二级标准值;三是部分污染物标准值偏松,如铅、六六六、滴滴涕二级标准值等。

19.《农用地标准》相比“95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95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农用地标准》中为什么没有考虑林地标准?

答:《农用地标准》中没有考虑林地标准,主要理由是当前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是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以《农用地标准》主要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708.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