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陆恒生物,水质监测国家高科企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曾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铜的测定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CB/T-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一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CB/T-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3)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一

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水质总有机碳(T0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水质硝基米,硝基甲米,硝基氯米,二硝基甲米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T7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I/T--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一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合成类制药

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钢炉和电站排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0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1.1自年1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_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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