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在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以74票赞成,8票反对和5票弃权获得表决通过。该报告草案对哪些电池可以进入市场提供了更明确的定义,并对电池中可回收材料的含量提出了最低要求。
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交的版本:
新电池法草案拟对以下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
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
1.1有害物质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的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进行了更新。
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此外,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新增限制物质。
1.2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碳足迹要求,具体如下:
碳足迹性能等级授权法案提前至年12月31日,实施时间提前至年1月1日;最大碳足迹限值公布时间提前至年1月1日,实施时间提前至年1月1日。另外,附有的技术文件中应包括可再生份额等原材料信息。
1.3再生原材料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并要求从年1月1日起,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关于电池活性材料中存在的从废弃物中回收的钴、铅、锂和镍的含量,最低回收含量要求以下:
年钴、铅、锂、镍循环利用目标提前至年,相应的方法学及申报格式由年提前至年。同时,电池中钴、铜、锂、镍回收比例要求进一步提高。
1.4.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分别从年和年其符合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具体如下:
此外,从法规生效后12个月其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相关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值。
同时年12月3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1.5.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1.6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新法规草案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数据。
2.标签和信息要求
2.1.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更新了对标签的要求,新标签要求将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a)基本信息:年1月1日起,应在电池上附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成铅,镉,汞意外的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8项内容;
(b)容量信息:年1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c)分开收集符号:年7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d)超限物质化学符:年7月1日起,含镉超过0.%或含铅超过0.%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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