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氦锂铍硼、碳氮氧氟氖……当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这些文字出现在商标名称中,将会产生怎样的反应呢?笔者认为,恰当使用可增加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恰当使用则大大增加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本文将通过实例为读者介绍商标遇上化学时的几种情况。
一、商标中含有“化学元素”
当商标中含有“硒”“碘”“锌”等对人体有益的化学元素,且申请在食品、药品等商品上时,常会被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例如: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中药材等商品上;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乳清等商品上。从上述商标驳回案例中可以看出,该类型商标文字指向性较强,且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商品中含有对人体有益的某种化学元素,从而误导或暗示消费。类似情况还有,含“锂”的标志申请在电子产品上,如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极板、原电池组等商品上,由于“锂”作为一种最轻的金属元素,广泛使用于电池、陶瓷、玻璃、润滑剂、核工业及光电等领域,因此该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若商标中含有“硒”“碘”“锌”等化学元素,但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该化学元素不易与所申报的商品产生某种特定联系,则不属于以误认为由驳回的情况。例如: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商标中含有化学元素“硒”,但不易使消费者与所申报的服务项目产生某种联系;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线、磁线等商品上,商标中含有的化学元素“汞”与所申报的商品之间不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二、商标中含有“化学元素符号”
除了化学元素名称,商标中含有化学元素符号也同样有可能被以误认为由驳回。
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Se”为“硒”的化学元素符号,且表现形式与化学元素符号一致,再结合申请人所申报的商品综合判断,该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可乐等商品上。“Na”“Sr”“Mg”分别为“钠”“锶”“镁”的化学元素符号,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含有“化学元素符号”的商标,结合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还是可以被核准注册的。如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等服务项目上。
三、商标中含有“化学品功能性描述词汇”
除了化学元素和化学元素符号外,商标中往往会出现化学品功能性描述词汇,如助燃、腐蚀、漂白等,这些词汇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容易引起审查员注意,如申请在相关联商品上,通常会被驳回。
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燃料节省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助燃”为氧气的性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油分离化学品、促进剂等商品上,同样“溶解”作为化学品的功能性描述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
含有此类功能的词汇,如果其含义不易与所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产生特定联系,则不会以功能特点驳回,例如:第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中“易燃”的含义未与所申报的服务项目产生特定联系,因此如无他人在先权利,应准予初步审定。
当商标遇上化学名称,请避开与产生密切关联的商品,“跨界申报”商品,更能体现其独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