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年版)》等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年)的公告》,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6月26日。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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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注:1.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2.PFOA类是指:
(i)全氟辛酸(-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
(ii)全氟辛酸盐类;
(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9—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C8F17-X,其中X=F,Cl,Br;
(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
(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3.“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4.“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Abstracts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商品范围以化学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7.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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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查新;
新化学物质登记;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数据缺口分析/实验监理;
PBT物质分析判定;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制作;
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
新化学物质登记法规培训;
QSAR/Readacross/专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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