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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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张某英于年3月至年1月间,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存在卫生不达标问题,仍然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某宏,造成四人使用后身体汞严重超标。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7月分别从陈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从李某处提取了依贝美极润补水霜、依贝美保湿靓颜精华水、依贝美活肤驻颜溶色霜、依贝美营养水。经检测,上述化妆品均汞含量超标。

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符合轻伤二级,与其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岳某、纪某1、陈某体内汞中毒或汞超标与使用化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被告人张某英分别与岳某、纪某1、陈某、李某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许多细分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在细分领域应区分开各不同罪名,比如本案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就属于刑法该大类中的特殊罪名。

最后强调下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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